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规定


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,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
第二条 本单位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范围,包括本单位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、转载服务、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本单位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。

所涉及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:通过互联网站、应用程序、论坛、博客、微博、公众账号、即时通信工具、网络直播等形式,以文字、图片、音视频等方式向信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、宗教知识、宗教文化、宗教活动等相关信息的服务。


第三条 用户在本单位互联网平台注册的名称、昵称为宗教类组织或人员,或者具有宗教色彩或者内容的,应提交相关的身份、组织信息和证照供本单位核验。


第四条 用户在本单位互联网平台发布(含对发布信息的跟帖)、转载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
1.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破坏社会主义制度、国家统一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,宣扬极端主义、恐怖主义、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;

2.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、教育、婚姻、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;

3.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,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,欺骗、胁迫取得财物的;

4.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;

5.破坏不同宗教之间、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;

6.歧视、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,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;

7.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;

8.诱导未成年人信教,或者组织、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;

9.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,经销、发送宗教用品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;

10.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;

11.发布内容涉及本注册用户以外的其他宗教团体、宗教院校、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教职人员但未经其书面同意的,转载内容的信息发布人应具备相关审批资质但无相应审批资质的;

12.以宗教界名义组织开展募捐或擅自为宗教界组织开展助建、助印、助捐但无相关资质和手续的;

13.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

第五条 用户不得在本单位互联网平台发布以下信息:

1.不得发布违反《办法》各项禁止性规定的相应信息;

2.不得发布引起宗教间(含民族间)争议或对宗教教义教规的争议的信息;

3.不得发布侮辱、诽谤、诋毁宗教界(或者民族界)或者庸俗化宗教界形象的信息;

4.不得发布攻击、嘲讽、诋毁、非议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对宗教事务的处理决定的信息;

5.不得发布鼓吹、宣扬境外宗教的信息;

6.平台对汉语言文字之外其他语言文字不具备审核能力的,可以在注册用户协议中明确不得发布;

7.必须遵守互联网领域相关管理规定。


第六条 用户不得在本单位互联网平台实施下列行为:

1.传教;

2.开展宗教教育培训、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、链接相关内容;

3.组织开展宗教活动;

4.以文字、图片、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、烧香、受戒、诵经、礼拜、弥撒、受洗等宗教仪式;

5.成立宗教组织、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、发展教徒;

6.以宗教名义开展募捐。


第七条 如用户违反本规定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,本单位有权采取如下违规处理措施:

1.未取得许可或超出许可内容发布信息且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,接受网络平台对其删帖、禁言、封号等处理措施。

2.具备跟帖功能的注册用户接受经网络平台审核后,认定对其跟帖内容违反有关政策法规时,平台作出的删除、屏蔽跟帖等处理措施。

3.互联网用户发布信息超出宗教文化、宗教知识的范围的,各类用户名称或者昵称昵称为宗教类组织或人员,或者具有宗教色彩或者内容但三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交相关的身份、组织信息的,以及平台发现用户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相关规定,有权停止传输信息,有权依法采取消除、限制功能、关闭账户等处置措施。

4.未经本单位允许,擅自以本单位名义开展互联网宗教服务的,本单位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,并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;同时本单位将就造成等名誉、经济等利益受侵害情况向其追责。

5.互联网用户擅自在其他平台转载、传播本平台相关信息,因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处罚处置的,本平台得到相关情况后将在本平台注销该用户。


第八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。